联合倡导:关于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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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上述规定实施两个月以来,全国无一省级药监部门按照规定在政务网站主页设置药品黑名单专栏,致使规定几乎成为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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